良心论 哈列斯比

第一章 什么是良心

第二章 良心如何尽其职务

第三章 良心的审判

第四章 坠落而陷入罪中之的良心

第五章 良心与上帝的道

第六章 良心的醒悟

第七章 良心与我们的“旧人”

第八章 良心与恩典

第九章 良心与信仰

第十章 新人与良心

第十一章 良心的败坏和死亡

第十二章 良心的生长和成熟


第四章  坠落而陷入罪中之的良心

  “只将真理表明出来,好在上帝面前把自己荐与各人的良心”。哥林多后书四章二节

  这节圣经向我们说明,每一个人都有良心。虽然始祖沉沦在罪恶中,却并没有抹煞人的良心。在此我们可说良心是上帝之形象的一部份。照圣经所记,连坠落的人也有,林后十一章七节及雅三章九节都有这个意思。

  在保罗的书信中直接明显的提到那些未重生之人的良心,如罗二章十四至十五节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罗一章十八节以下,保罗论到外邦人宗教上和道德上的罪恶,并因而当受上帝的震怒,在第二章中他论到犹太人的时候,叫我们注意外邦人也有凭良心的。他们不但明了一些律法,更是在良心中受律法的约束,并遵守其诫命。连我们也有很多的经验可以证明保罗的话,在外邦中的传教士,连在那迷信极深道德低下的人中,也不断遇见有一些人,具有很灵敏的良心,并度着合乎道德的生活。

  不过同时我们也几注意,在上面所引的圣经中,保罗把外邦人的良心从犹太人的良心中区别出来,使之自成一类。其原因是显明的,就是犹太人得了上帝的启示,而外邦人却没有。保罗在每次讲到良心与律法之关系的时候,都证明这个意思。外邦人除了刻在他自己“心中”的律法以外,再没有别的律法可以指导他的良心。反过来说,以色列人却有上帝己经启示出来的旨意,来指导他们的良心。因此,在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有一种很大的区别,正如罗二章十二节所说的。不过在犯罪并亏欠上帝的荣耀这一方面二者都是一样(罗三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

  照以上所说,人的良心因始祖犯罪而受损坏是不错的。但连在人坠落之后,它却仍然存在而且运行。我们现在要研究在良心的生活中有什么是存留未受损坏,有什么是完全受了毁坏的。

  保罗的话确定的告诉我们,那受损坏的乃是良心中关于律法的那一方面。照上文所说,良心是一个审判庭,并是按照律法的前提而宣布判决。但从人陷在罪中以后,这关于律法的知识就全然败坏了。保罗在罗一章十八至二十二节指明外邦人如何失掉了对于上帝及其旨意的真知识。

  外邦人有对于神的觉悟正如他们有道德的觉悟一样,这已是人所共知的,但按保罗看坠落之人类的这种觉悟有甚么价值呢?他很清楚的说,坠落之人虽有宗教和道德却是“没有上帝”(弗二章十三节),他在林前二章十四节说:“然而属血气的人不能领会上帝圣灵的事,反倒以为愚拙;并且不能知道,因为这些事惟有属灵的人才能看透”。

  属血气的人对于上帝的旨意既然只有部分的知识,所以他的良心也就有缺失和错误。在古今外邦人的道德及宗教生活中,我们很可以看到这种情形。例如在宗教方面,外邦人的良心引导他去敬拜人手所造的偶像,而不敬拜那创造字宙的主宰,并且举行一些最空洞而无意义的仪文。外邦人的良心也赞成他在敬神时所作一些显然不道德的动作,例如他在庙宇中行淫而以为是荣耀神。再者外邦人的良心也禁止一些与实际道德并无妨碍的事,例如不准吃肉;又禁止人行在道德方面看为良善的事。例如不准救护他们所看为遭天谴的病人。最后,外邦人的良心也能命令他去作十分不合道德的事,例如决心报仇杀死害他父亲的仇人。大概说来说来在各别的个人,民族,及时代中,良心的表现所以有这样显著的区别,就是由于人沉沦在罪恶中。这种区别有时是互相矛盾的,其原因都是由于良心因罪而变为微弱并归于败坏。

  由于良心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就使人发生许多知识上的困难。有些人以此为凭据,来证明良心不是像我们在上文所说的那种绝对的本性。照他们的主张,这些区别可以证明良心不过是一种遗传的本能而已,至于这本能所以有种种不同且相矛盾的表现,照他们的意见,是由于那些国民种族的境遇不同,这境遇就是指着良心千万年来进化的时代。我在上文已经说过,把良心看为本能的这种概念,是与心理学及良心的发展史完全不合的。我们也十分知道这种观念究竟不能解释良心之区别的真原因,所以问题还是依然如故。

  还有一种意见,使这问题更显得因难,照形式上看无论良心的判断如何不同,但任何人良心的作用都是常常一样的,例如外邦人的良心催逼他去报杀父之仇,而基督徒的良心说:要爱你的仇敌,要饶恕他们,更要求上帝饶恕他们。这两种判断是完全相反的,但同时外邦人的良心和基督徒的良心其表示却都是绝对无上的。

  我们看到这种事实,心中就纷乱而不知何所适从。但如果我们能十分了解良心是人心中的一个审判庭,问题就解决了。我们都知道一个审判庭并不是创制律法,只是宣布它的判断而已。照样,良心也如此,它按当时所知道的上帝之旨意而宣布判断。如前文所述,既然外邦人对上帝的旨意知道得有限,他们的良心所宣布的判断与基督徒良心所宣布的也就大不相同。因为基督徒藉着上帝超然的启示,对于上帝的旨意有圆满的认识。我们一旦明白了这事,则上面所说使我们难以解决的事实,就要把良心那极重要的一方面更加彰显出来了。我们不但能,也应该把良心的形式或内容分别清楚。所谓内容,我们的意思是指着良心所宣布具体的判决;所谓形式,是指那心中特殊的功能,告诉人应当遵行上帝的旨意。

  现在要注意我们以前曾指明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实,就是就形式上而言,历来各民族中所有的良心都是绝对一样的,因此可说,以形式而言,良心是不能错误的。在一切人中,良心的话都是有权威的,并说明我们应当顺服那上帝绝对的旨意。但以其内容而言,良心就不是无错误的了。因为良心之判断的内容是以某人对于上帝旨意所有知识的多寡而定。这件事实也能使我们更加看明,人坠落与良心有何等大的关系。

  我们现在看出来,上帝施恩在坠落的人心里安排了一个声音与永生之境相联络,用绝对的威权,自然而然的向罪人宣告他应当遵行上帝的旨意。

  但这并不是说,良心的形式一点也未受人坠落的损害,虽然这形式比内容所受的损害小些,到底还是受了损害。它的声音已经失去了许多感力,不像原来那样清晰了。它宣布我们应该遵行上帝的旨意。这仍是完全不错,但它的感力却减少得多了,并且它在个人生活中不再像原来占绝对重要的位置了。

  若在我们今世的生活中所有的良心之声音是与永生之境相连络的,那么它就应当在我们生活中说出那有威权的话来,我们随时随地也都要听从它,这良心的声音在我们各种生活环境中宣告那有最高威权的话,所以有人称良心为上帝的言语。

  我们可以根清楚的看出来,若我们视良心为整个的,就是形式或内容在一起的,以上所说的这个称呼就不合式了。因为在前面已经说过,良心的判断是冲突矛盾的。如果我们相信良心是上帝的言语,它当然不能相矛盾。但我们若单想到良心的形式方面,就是那心灵中的功用,自然确切的指示我们应当遵行上帝的旨意,就可以称良心为上帝的言语。上帝自己预定了,这些有规律的劝勉应当是从他那绝对永生之境地而来,我们所经验的这些良心的劝勉并不是我们所罗致而来的,反而有许多人费尽心机竭力避免这内心中上帝的言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