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
雅歌(三十之一) 第五十讲 (一) 1. 你们可能想,我们上次讲话所解释的那段圣经已经讲完了,即将继续向下讨论。然而我的想法却不同。我应当把我从昨天的盛大筵会上收集下来的剩余食物,供给你们,以免浪费。假如我不给任何人吃,他们必定因饥饿而失衷,假如保留给我自己,恐怕连我自己也要衰微。我知道你们渴望吃这些美味,所以我不愿让你们落空。这些剩余食物是从爱心的宴会上收集来的,因而格外新鲜、格外香甜。它们的滋味不亚于它们丰盛的品味。此外,从爱心本身切除一部份,是违反爱心的。所以我只能说:“祂在我身上妥善安排了爱心。” 2. 仁爱有两种,一种是行为的爱,另一种是情感的爱。关于行为的爱,神为人定出了律法明确的诫命与命令。至于情感的爱,谁能达到完全要求的程度呢?故此这两种爱一是为叫人行善,另一种则是作为赏报赐给人。我们并不否认,今生可以靠神的恩典可以开始爱,也可以增加爱,但我们确信,只有来生的幸福才是爱的最终完成。神怎么能规定不能全部实现的事呢?你提的这个问题若是针对有关情感爱的诫命,既然你与我的意见一致,也主张没有一个人可以在今生彻底完全这项责任,我当然不会反对。因为连使徒保罗尚且不以为他自己已经达到完全。(腓三12-13)谁敢自以为达到了完全?我们的伟大教师并不是不知道,这么高超的诫命确实超过人的力量,不过祂断定,正因为如此,方可令人信服他们的软弱,从而教训他们应为什么目的尽自己的力量工作,以完成义行。可见神把办不到的事定为诫命,并不是有意让人违犯,反而是令人因此谦逊,“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19-20)我们接受神的诫命,同时又感到自己可怜,难以全部完成,于是向神呼求,神随即怜悯我们:“但到了神我们救主的恩慈,和祂向人所施的慈爱显明的时候,祂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祂的怜悯。”(多三4-5) 3. 如果有人主张,关于情感的爱也存在一种法律中,我以上的话正是针对他们说的。不过很明显,法律主要是为行为的爱定的。主耶稣提出“你们的仇敌,要爱他”,(太五44)之后,随即谈到爱的行为说:“恨你们的,要待他好。”(路六27)经上也记载说:“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罗十二20)可见这里说的是行为的爱,而不是情感的爱。你应该再听听主耶稣说应怎么爱祂:“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十四15)爱心是以行动与感情来表现,行动可以被命令,假使情感上已经存在爱,就不必再命令表现于实际行动中。(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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