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注释
第三章
三、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的信么。
即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对〔他的话〕的信实么?
四、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处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断乎不能;神是真实的,人人都是撒谎的。正如经上所记:“以致你在你的言语上得证为对并且在你受审〔被罪人〕时必然得胜。”
五、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么。
我照着〔纯然〕人的讲法说,若我们的不义更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怎么说呢?神降怒在我们〔犹太人〕身上,是不公正么?
八、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为什么不说─我们被人毁谤,说我们教导人说─“让我们作恶,使善来到。”这个〔假教训〕被定罪是该当的。
九、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么,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
我们的结论是什么呢?我们比外国人好吗?决不是的!我们已经判定不论犹太人或外国人都在罪下─被它权势压制,伏在其权势下及被它控制。
二十、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所以没有一个人在神前因遵守律法称义。因为律法〔真正的功用〕是使人认识罪〔不只认知,而因对罪的认识产生悔改、信心及圣的品格。〕
廿五、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
神在〔众人眼前〕设立他为赎罪祭,是凭着他的血─洁净;赐生命的赎罪祭及和好─藉着人的信〔接受〕。要显明他的正义,因为他因自己的宽容对人先时所犯的罪过都不追究。
三十、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为未受割礼的为义。
因神只有一位,他既使那受割礼的因信称义〔起始于亚伯拉罕〕也要使那未受割礼因信称义〔新近获得〕─〔因为〕在两种情形中有同样的信心,坚定依靠〔耶稣基督〕的信心。
第四章
三、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位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经上说什么呢?“亚伯拉罕信(依靠)神,这事为他便算为义─与神对正之生活及地位。
五、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惟有不作工〔藉律法〕的,只信赖(完全相信)称不虔之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为神所接纳的地位。
十三、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原来向亚伯拉罕或他的后裔,使他继承世界为产业:并不是凭着律法〔遵行律法的诫命〕,乃是凭着信而得的义。
十五、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 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因为律法带来、造成〔神的〕忿怒;那里没有律法那里〔也就〕没有违法的事。
十六、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 ,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所以〔承受产业〕应许是〔全然〕本乎信;因此也属于恩惠〔不配之恩〕之作为,叫应许定然归给他一切的后裔。不但是那些属于律法的后裔,也给那些有亚伯拉罕信心的。他是〔这信〕众人之父。
十七、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他在神前被指定作我们的父─他所信的神是赐生命与死人,能呼叫那不存在的事〔他所预言及应许的〕,成为存在的。(创十七:5)
第五章
一、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
所以我们既因信得称义,就应持守藉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与神和好〔的事实〕。
二、我们又藉着他,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
我们又藉着他,因信得到通路〔入口〕,得进入我们现在所站的〔坚固及安稳〕这恩典中─神的恩惠。并且因盼望及享受神的荣耀而欢喜及夸耀。
三、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难中,也是欢欢喜喜的。因为知道患难生忍耐。
不但如此─我们现在也要更喜乐!就是在我们的患难中夸胜及在痛苦中喜乐,因为知道这些压力,痛苦及患难能生忍耐。
四、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
(坚忍的)忍耐生成熟品格─这是经过试验的信心及诚实。并且〔这种〕品格生喜乐〔习性〕及有确信求生救恩之盼望。
五、盼望不至于羞耻,因为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
此种盼望永不叫我们失望,困惑及羞愧。因为神藉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神的爱已经倾注在我们心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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